近日,龙泉驿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相关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献礼“3·15”。
案情回顾
2018年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胡某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微信销售假冒鞋服和手表等,并雇佣被告人谢某等人帮助销售。胡某负责联系上家打通货源渠道、与直播平台联系进行广告宣传吸引买家并统一收款结算,谢某则协助胡某负责具体销售事宜的执行和对账。被告人胡某等人明知系假冒的NIKE、ADIDAS、VANS、BOY等数十个品牌的衣物、鞋子和假冒的劳力士、卡地亚等数十个品牌的手表,仍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752万余元,违法所得241万余元。经龙泉驿法院审理,被告人胡某和谢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23996元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94600元。
法官说法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一种在剽窃注册人商品信誉的同时还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侵犯的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官提示
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使相关公众通过商标识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从而避免相关公众对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误认。此案作为商标销售侵权的典型案例,犯罪行为隐蔽,涉案金额巨大,极大的损害了权利人及相关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当权利人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犯了,要第一时间固定取证现场发现的侵权商品数量、经营规模、经营者的经营信息、网站、宣传资料等。同时,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向新闻媒体曝光、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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